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
2005 年 6 月 22 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
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城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 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城区内建设城市绿地以及种植和养护树
木花草等活动。
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和道路绿地。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
责城市绿化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以种植树木为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