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集体土地
权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
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确
权登记发证工作。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权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市辖三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暂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所
在地分局办理。
第五条 依法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
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