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
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 2005〕7 号)及《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
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
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
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
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漏为 5 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