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及时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 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深圳市两级法院民
事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当事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请求转
包人参照转包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工程价款的,可予支持。
2、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不影响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以承包人非法转包、 违法分包为由, 请求
减少约定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建设工程领有由宝安、龙岗两区原镇政府颁发的“两证一书”或由深圳市各级查违
办下发的复工令, 当事人以工程无合法报建手续为由, 请求不付或少付工程款的, 不予支持。
4、建设工程经过数次转包,未实际施工的承包人(转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