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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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发挥住房公
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 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
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 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 互助性和强制
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属于职
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