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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许可告知书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 减少申请人不必要的损失,
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在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时, 属于下列情况并向我局签署和
提交有关承诺书(范本附后),在申请人的其他条件符合本实施办法规
定的情况下,我局可以批准其行政许可申请,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
(一)施工范围内无拆迁工程;
(二)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无需重新办理《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取得规划核准文件, 且不涉及其他产权单位的公用
部分;
(三)同一项目已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
(四)应急建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根据市政
府会议纪要可豁免部分证明材料的, 承诺在 6个月内补交该部分证明材
料并换领施工许可证的;
(五)申请复工登记时,原工程已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
的。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