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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15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
称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市土地储备计划;
(二)负责土地收购方案的审查;
(三)负责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储备土地档案台帐
管理制度以及全市储备土地的入出库管理制度;
(四)负责制定储备土地短期利用的招投标规则,并对招投标活
动实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拟定储备土地管理相关合同文本,并报市政府法制部
门审定;
(六)负责储备土地短期利用项目的审批;
(七)负责土地储备融资方案的审查,在土地储备融资方案经市
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八)市政府确定的土地储备管理的其他职责。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对储备土地的管理职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