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
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轨道交通
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
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
铁、轻轨、单轨、磁悬浮轨道等自成封闭体系的城市轨道公
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
通系统安全正常运营而建设或者设置的轨道、隧道、桥梁、
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 、通风亭、车辆段及其附属设施
等建筑和设施,以及列车、供电、信号、通信、通风、环控、
消防、售检票等一系列机电系统设备。
第四条【行业定位】 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城市
轨道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