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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
办法》若干意见
为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
府采购政策的落实,实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
库 [2007]119 号),根据《政府采购法》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
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
实行审核管理。
二、本意见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
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含已进入中国境内并在国
内市场有销售的进口产品。
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
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保
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
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 (包括从境外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