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规定
深价〔 2000〕183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 更好地发挥工程建设监理效能, 提高工
程建设水平,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及《深圳经
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是工程项目法人依据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支付给
监理单位的监理酬金,它是构成工程概算的一部分,在工程概算中单设一个科
目列支监理费。
第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由监理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第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一、直接成本
直接成本系指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时所发生的成本。
直接成本包括:
1、监理人员和辅助人员工资、奖金、补助、津贴等;
2、专项开支包括监理单位进驻监理现场发生的相关通讯费、书报费、文印费、
办公费、会议费、医疗费、劳保费、休假探亲费、差旅费、调遣费、常规抽查
试验、检测费等。
3、其它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