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主任、安全主任措施的通知
2014-05-14
深建管〔 2010〕25 号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建立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统一管理,各参建单位各负其责,环环相扣的质量安全管理格局,提高工程质量
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我局决定
在我市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主任、安全主任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量、安全主任配备要求
(一)建设单位必须在重大项目(房建工程、市政工程)配备一名质量主任、一名安全主任;轨道交
通工程按标段配备一名质量主任、一名安全主任。
(二)施工单位(不含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必须在每个项目上配备一名质量主任、一名安全主
任。
(三) 2010 年 5 月 20 日起,新建工程应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配备建设项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