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
方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活动,维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
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货物、工程及服
务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
购业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
督。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
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
价比法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政府集中采购机
构或招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