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 6月 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
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 28件法
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
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到市主管部门办理。”
二、删除第十二条。
三、删除第十七条中“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字样。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及其引用条文的序号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
益,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