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 2009年 1 月 24 日)
罗府〔 2009〕 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区政
府五届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4
年 7月 26日印发的《关于印发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罗府〔 2004〕3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设廉洁、安全、优
质和高效工程,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 是指部分或全额利用区政府资
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资金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