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九号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02年 8月 23日修订,现予公布,自 2002
年 11月 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二年十月八日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1995 年 9 月 15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8 月 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监理(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