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93年 12月 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7 年 12 月 17日深圳市第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2011 年 10 月 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
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预防和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
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生态环境的声
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形。
第三条 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筹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