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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 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5 米(含 5
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 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
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
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
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
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
深基坑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
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深
基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