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类
( 征求意见稿 )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情节与危害后果 处罚幅度 处罚机关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建设部
令第 153 号] 第 34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
注册,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
册,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违法所得 3倍以下且不
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初次违反, 没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 5000
元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
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
1
以欺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证书
初次违反,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 1 万
元罚款。
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经责令后,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 2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