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
社会建设, 提升建筑节能工作水平, 促进建筑节能快速发展,
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励
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按激励性转移支付形式、用于
支持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奖励原则: 坚持“贡献大、 得益多”、“完成好、
奖励多”原则,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贡献大、 完成好的地方,
奖励资金安排多。同时,与相关专项资金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奖励对象: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
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 市(州)政府依据与省政府签订的 《湖北省“十
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书》 ,将各项
任务指标按年度分解到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市、区) ,
并与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