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 认真贯彻实施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财建 [2004]369 号)(以下简称《结
算暂行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 均应执行《结算暂行办法》
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定。 非招标工
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
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七日内, 由承包人将工程施工合同提交
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备案。办理备案时,应提
交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