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07 年 11 月 16 日省政府令第 311 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
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适用本办法;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
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
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
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