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
(1999年 6月 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0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木材流通正常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物
多样性,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流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木材,是指各类木、竹及木竹制品,以及以木竹为原(燃)
料、消耗 木竹资源较多的林产品。具体品种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本条例所称木材流通,是指木材经营、加工、运输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木材流通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
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流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