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09 年 3 月 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
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
下,通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选用节能型的用能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
筑一体化应用等方式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以下简称建筑节能)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
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 制定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和
政策措施,实行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