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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
活动,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预拌混凝土
生产、使用、监管等活动 ,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具有预拌混凝土
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
送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混凝土。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
凝土生产、使用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
属具有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职能的机构具体实
施日常管理和推进绿色生产管理;所属具有建筑市场行为监
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预拌混凝土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所属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