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路工程路基地基承载力触探试验暂行规定
(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中路基不适宜地基土 (包括
淤泥、淤泥质土、过湿土等 )的清除行为,依据《公路路基
设计规范》(JTG D30-2004)、《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 JTG
F10-2006)、《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 JTJ 064-98 )等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2、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不适宜土埋深在 3m以内拟作清除
处理措施的判定依据和设计基础。
3、本暂行规定采用标准贯入仪作为设计勘察过程中的
地基承载力参数采集手段,在施工过程中采用荷兰式轻型动
力触探仪与标准轻型动力触探仪作为基本的试验工具。荷兰
式轻型动力触探仪一般作为不适宜土的判别及其范围和深
度的调查,标准轻型动力触探仪一般作为不适宜土清除后的
地基承载力验算。
4、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所有等级公路的新、
改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