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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改善农民生存环境
和生活条件,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
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
通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
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全省 14个市(州)
123个县(市、区)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以及
建新、涔澹等 5个农场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
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 水质污染引起的
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市(州)、县(市、区)
政府负总责,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及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