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工程中材料与设备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 [2003]68 号
颁布时间: 2003-9-1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方 税务 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财税字 [2003]16 号文件精神,参照建设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有关规
定,经研究,现就建安工程中材料与设备的划分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
存、运输、科研等功能的机器、 容器和其他机械等为设备。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设备包括:
(一)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
栏杆及管道等。
(二)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
等。
(三)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设备的组成部分。
(四)无论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