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湘政办发 [2009]5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号)、《湖南
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
面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
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