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
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
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
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前款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
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的核定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为依据;未经
批准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