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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办法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 “招标代理机构 ”)及专职人
员从业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
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号)《住房城乡建
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
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
及专职人员的监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所称专职人员是指具有工程建
设类职称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从事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
本单位在职人员。
第三条〔职责分工〕 省住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