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于 2007年 11月 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2月 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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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 11月 30日
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
源,保护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
泥生产、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
包装,通过专用设备装运、储存的水泥。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
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
工作,其他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