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 2013〕171号)文件,由我公司
承担施工的 工程,现已按该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
备2015-4
工 程 竣 工 报 告
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见备 2015-3);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
予以完成,并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检自评,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
,见《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见备 2001-9)
八、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