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 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
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商品房预售及其管理。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 , 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 , 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 ,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 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 将正
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 , 并由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或者房
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