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安监总政 法 2010 135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关于废止 242 件安全 生产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废止
漏电 保护器安全监察规 定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加强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 (以下简称漏电保 护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
保证产品的安 全性能及使用安全,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 条 本规定所称漏电保护器,是指当电路中发生漏电或触电 时,能够自动切
断电源的保护 装置,包括各类 漏电保护开关(断 路器)、漏电保护插头(座)、漏电
保护继电器、 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漏电保护器的生产、销售和安装使 用。
第二 章 生产与销售
第四 条 漏电保护器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凡 执行企业标准或
行业标准的, 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五 条 生产企业需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文件、 工艺 、设备、 生产环境条件 、
质量检验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