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二)
2005-4-25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二)
第十四章 室外热力管道
第一节 供热介质及其参数 第二节 管道的设计流量
第三节 管道系统 第四节 管道布置和敷设
第五节 管道和附件 第六节 管道热补偿和管道支架
第一节 供热介质及其参数
第 14.1.1条 当工厂(单位)只有采暖通风热负荷或以采暖通风热负荷为主时,宜采用高温热水供热介质。当工
厂(单位)以生产热负荷为主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蒸汽作供热介质或蒸汽和高温热水作热介质,以蒸
汽供生产、生活热负荷,以高温热水供采暖通风热负荷。
第 14.2.2条 在工厂(单位)改建和扩建时,采暖通风热负荷原以蒸汽作供热介质的,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下,
宜改为高温热水作热介质。
第 14.1.3条 工厂(单位)高温热水系统的设计,供水温度不宜低于 130℃,供、回温度差宜采用 50~60℃。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