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DLGJ 23—81
(试 行)
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
关于试行《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DLGJ 23—81》的通知
(81)火设字第 133号
根据当前技术发展和设计工作的需要,我局组织东北、西北、中南、河北电
力设计院对 1964年原水利电力部电力建设总局颁发的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
计导则 (SD1—DZ— /Z—103—64)》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定名为《火力发电 厂
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DLGJ 23—81》,现颁发试行。
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不妥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和东北电力设计
院,以便及时修改补充。
1981年7月7日
常用符号的单位和意义符 号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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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 1.1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火力发电厂主厂房范围内单机容量为 1.2万kW至30万kW、 参
数为 171ata* /555℃及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