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办公室文件
烟建价管 [2009]1 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补充规定(一)》的通知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的费用定额、定额解释执行以来,我们先后对一些问
题做了补充规定,现汇集并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本规定作为《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补充说明,在烟台市境域内执行。
二、本规定自 2008年 12月 1 日起执行, 之前已签定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仍执行原合同, 已
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三、文发之日前有关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者,执行本规定。
附件: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规定(一)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规定(一)
1、关于重申停止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问题
鲁建标字 [2003]3 号文规定, 96版《山东省建筑工程综
合定额》已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