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 使用和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
许可证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37 号),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 使用烟草专卖许
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 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包括烟草专卖生
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
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 规范审批,提高效率,
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
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 实施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