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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 《修订后的
〈热水锅炉安全 技术监察规 程〉有关 章节》的 通知
(劳部 发〔 199 7〕 74 号 )
各省、 自治区、直辖 市劳动 (劳动人事)厅(局):
《蒸汽锅炉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 部发〔1 996〕276 号,以下简称《蒸
规》)已于 1997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 ,为 使《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锅 字〔 1991〕8 号,以下简称《水 规》)与《 蒸规》在 安 全技术要求上
协调一 致,我 们 对《 水规》有 关章节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现 将修订后的《 水
规》的 有关 章节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 水规》的 其他章节一并执 行。执 行
中有何 问题,请及时 告我部 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 监察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
修订后的《热水 锅炉安全技 术监察规 程》有关 章节
第一章 总则
一、《热水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