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部分条款说明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部分条款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 2 条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与原规程条文相比,适用范围缩小,因额定热功率小于 0.1MW或者额定出水压力
小于 0.1Mpa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 ,爆炸危害性一般较小,只有装设在重
要位置或人员密集地区,其安全性能需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对这些锅炉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
安全监察机构考虑本地情况制定安全监察规定更为合理。 另一方面考虑到与国家 GB3166—88
《热水锅炉参数系列》 协调,该标准中规定的额定热功率最小值是 0.1MW。
本条中的“额定热功率”是指锅炉在额定进水温度、额定出水温度和额定循环水量长期
连续运行时应予保证的最大热功率,单位采用兆瓦( MW)。
本条中的“额定出水压力”是指锅炉在长期连续运行时出口的最高工作压力,单位采用
兆帕( 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