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煤矿和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和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以下
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和煤层气地面
开采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和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
是指煤矿和煤层气地面开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煤炭
资源整合技改项目)。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
计审查、施工和联合试运转监察以及竣工验收监督核查,适
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安全设施,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煤矿
安全规程、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