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灭火管理制度
1 、地面消防水池必须保持有 200 立方米以上的水量。
2 、井口、主扇房及瓦斯抽放泵房附过 20 米内不得有烟火存在,严格入
井检查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引火物入井。
3 、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气焊和喷灯焊。井口房、井下蛔室及主要
进风巷需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有经矿技术负责人和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并严
格按措施要求进行。
4 、井下铜室严禁存放汽油、 煤油和变压器油,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 棉纱、
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
5 、井下大巷消防管路必须每隔 100 米设置支管和三通阀门 (阀门必须能
开关),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的消防水管末端距工作面煤壁不得超过 20 米,
末端用胶管接至采面,并保证上下胶管能在采面中部、相交。
6 、井筒、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进回风巷的连
接处、井下机电酮室,主要巷道内的胶带输送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