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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2007 年 8 月 2日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爆破作业活动, 保证爆破安全与质量, 保障公共安
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 应当遵守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 指利用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 以达到
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 《爆破作业单位
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
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从业范围指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四种;
爆破作业类别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四类;作业项目等级,指国家标
准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 A、B、C、D和 D级以下五个等级。爆破作业人员有爆
破员、爆破技术人员两类。
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