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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各项目工程安全、有序、顺利地完成,防范爆破物品被盗、
丢失和爆破事故的发生, 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爆破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种炸药、雷管、导火线、
非电导爆破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的其他爆破物品。
第三条 爆破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及各地方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防止丢失、被盗、被抢。
第四条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
全”和“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
第二章 爆破物品运输要求
第五条 爆破物品必须在当地市县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购买,不得
转买转卖。
第六条 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