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告知
一、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
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
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
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
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
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
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