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4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的决定》已经 2010年 11月 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1年 7月 1日起施行。
局 长 支树平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作如
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
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
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第四条修改为: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