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务院认定的, 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
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 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
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特种设备的范围是:锅炉、压力容器、压
力管道、起重机械等。
二 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 对
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
验。
第四条 新增或新安装的特种设备, 在投入使用前, 必须持监督
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
地、市级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 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
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五条 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 包括技术档
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