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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 年第 11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
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 <特种设备目录 >的通知》(国质检锅〔 2004〕31号)
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国质检特〔 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
释。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4年 10月 30日
附件
特种设备目录
代码 种 类 类 别 品 种
1000 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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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种 类 类 别 品 种
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