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立
案
1、污控、开发、科技、监察、辐射等有关主管处 (科)填报《立案审批表》;
2、 《立案审批表》由主管处(科)送法制机构会签后,确定立案;
从受理到立案应在 7日内完成。
调取
查证
1、主管处(科)派出调查人员,法制机构参与,案件调查需两人以上,主
动出示证件;
2、调查需制作笔录,询问应个别进行;
3、 需要监测的,要制作监测结果报告,并由监测单位盖章和监测人员签名。
↓
审
议
1、经调查后确定不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要填写《撤销立案审批表》 ,较
大案件,报局领导签署意见;
2、 业务主管处(科)提出初步处罚意见, 法制机构对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
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议并决定 。
↓
告听
知证
1、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 3日前,业务主管处(科)的调查人员告知
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
辩权利;2、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