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GB 9175─88
2008-07-11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 )》,控制电磁波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民健康、促进
电磁技术发展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人群经常居住和活动场所的环境电磁辐射,不包括职业辐射和射频、微波治疗需要
的辐射。
1 各词术语
1.1 电磁波
本标准所称电磁波是指长波、中波、短波、超短波和微波。
1.1.1 长波
指频率为 100~300KHz,相应波长为 3~1km范围内的电磁波。
1.1.2 中波
指频率为 300KHz~3MHz,相应波长为 1km~100km范围内的电磁波。
1.1.3 短波
指频率为 3~3MHz,相应波长为 100~10m范围内的电磁波。
1.1.4 超短波
指频率为 30~300MHz,相应波长为 10~1m范围内的电磁波。
1.1.5 微波
指频率为 300MHz~300GHz,相应波长为